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蜀慧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俊潔
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益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