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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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曲永皓 被告虹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阿秀 被告 璩澤中
倪其才 倪和孜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4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4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張宏明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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