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3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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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3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328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按本件聲請狀狀頭為聲請支付命令,惟卷附聲請之主旨則為本票裁定之例稿,請具狀釋明究係聲請『支付命令』抑或聲請『本票裁定』。並請依聲請主旨補正依照司法狀紙規則或同規格之格式。
2.如為聲請支付命令,請補繳裁判費壹仟元;如為聲請本票裁定,請補繳裁判費貳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3.請補正聲請人之姓名。
4.請補正利息起算日,如不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之。
5.如為聲請本票裁定,請補正本票(票號:CH561691、CH561692、CH561693、CH561694、CH561695、CH561696、CH561697、CH561698、CH561699、CH561755、CH561688、CH561756、CH5616
89、CH561757、CH561690)正本共十五件。
6.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