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楊朝明 訴訟代理人 楊琇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龍崑附表┌────────────────────────────────────────┐│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有光工業股│華南商業銀│99年11月5日│29,472元│DD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嘉南分行│││││├──┼─────┼─────┼──────┼───────┼───────┼──┤│002│有光工業股│華南商業銀│99年11月5日│34,020元│DD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嘉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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