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3號聲請人 郭勳南 相對人昕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陳報昕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暨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於就任後,已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並通知已知債權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