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8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8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蘇彩忻
蘇俊憲
一、債務人蘇俊憲、蘇彩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彩忻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蘇俊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2,733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債務人因未符合教育部規定之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依教育部及本借款(一般條款)第一節條第五款之約定其借款利息應全部自行負擔,自撥款日起即應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即學業完成或退伍滿一年之日)併同本金分期償還,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蘇彩忻自111年06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52,6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蘇俊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