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60號

原告 李佳容

被告 王淑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土庫鎮,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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