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60號
原告 李佳容
被告 王淑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土庫鎮,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