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51號聲請人 童本偉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應再補繳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簡如計算書:
查聲請人為53年9月11日生,現年57歲,依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臺北市57歲男性平均餘命為27.1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各給付8,000元扶養費,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1,920,000元(計算式:8,000元×2人×12月×10年)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