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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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565號抗告人即被告 林正治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上訴駁回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898、19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林正治(下稱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應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民國107年8月15日經上訴人親收,有送達證書1份可證,然被告逾限猶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云云。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107年8月17日已補提起上訴理由狀,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下稱桃園監獄)遞送收容人訴訟書狀收據(下稱書狀收據)可證,程序上已屬合法,因被告有數件毒品案件同時審理中,而將上訴理由狀誤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經原審法院於107年8月30日裁定駁回上訴,始知上情,請重新給予被告提起上訴之機會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4罪),經原審法院
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898、198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6月、3月,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各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下稱本案),經被告於107年6月28日收受本案判決,有本案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原審審訴第1898號卷﹝下稱原審卷﹞第58至62、64頁),嗣被告不服本案判決,於107年7月6日向其所在之桃園監獄長官提出第二審上訴狀,其上訴狀記載「不服原審106年度審訴字第189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理由請容後補呈」等語,有該上訴狀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66、67頁);嗣經原審法院於107年8月9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於同年8月15日囑託桃園監獄由被告本人簽收,有該裁定及原審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9、70頁)。
㈡本案被告向其所在之桃園監獄長官提出第二審上訴狀後,其
上訴狀未附具上訴理由,雖經原審於107年8月9日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該裁定主文及理由欄均並未告知被告如於5日內未補提上訴理由之法律效果為何(例如: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等語);況對照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7條之規定,原審法院於被告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時,僅需定期命補正即可,至於被告未遵期補正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被告抗告意旨表明其就本案提起上訴時,當時有多件毒品案件同時上訴中,而於107年8月17日誤將本案上訴理由狀遞送新北地院,有被告所提書狀收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是被告於107年8月15日收受原審命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後,是否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並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非無疑。原審未遑根究明白,遽認被告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且其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裁定駁回其上訴,尚嫌速斷。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未為詳究,遽認本案被告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上訴,尚有未洽。被告提起抗告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為調查之便利,爰發回原審就近詳查後,檢卷送本院處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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