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明軒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0日│103年6月13日│103年7月8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055號│22327號、104年度偵字第│22327號、104年度偵字第││││2996號│299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00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12月30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104年1月22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485號。│││104年度撤緩字第216號│⒉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並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104年度執更字第4896││││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