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詹文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全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