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同意加入律師公會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53號上訴人臺南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宋金比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林仲豪 律師被上訴人 王朝震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加入律師公會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高榮宏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