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715號債權人 王鎵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約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簽發系爭支票交與債權人,惟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請求清償。惟查依據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面影本可知,該支票之發票人為第三人鵬寶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故債權人以債務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向其請求清償系爭票款,於法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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