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42號原告 施燦厚 被告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鄭恩弘人被告 林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