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翟維民 上列原告翟維民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219、219-3、219-4、219-5、220、220-2土地及崙子段2070、2070-1、2070-2、2070-7、2070-8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查報被告 莊永富 繼承前開土地之被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應繼分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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