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6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6613號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詩瑩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詩瑩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屏東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7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