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0873號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務人 劉金和 債務人 劉吳秀美 債務人 張榮華 債務人 劉國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劉金和、劉吳秀美、張榮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貳拾叁萬貳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劉金和、劉國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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