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張泰昌 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