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鑫杰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賴俐伶 債務人賴俐伶債務人 賴沛伶 債務人 賴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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