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被告 劉新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32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