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彥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132,822元自民國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2新臺幣117,178元自民國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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