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0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巷2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本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20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不足6,22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述裁定已於98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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