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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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23號聲請人 王惠玲 非訟代理人 蔡佩珊 相對人王惠玲債務人 陳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規定甚明。
復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信託契約恆基於一定之目的,而為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故信託財產有其獨立性,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惟並非其自有財產,而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故信託財產形式上雖登記為受託人所有,實際上與其自有財產仍有區別。查債務人陳武田固將本件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使本件不動產形式上登記為王惠玲所有,產生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形式上同為王惠玲之情形。惟本件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登記原因」欄既已載明為「信託」,故本件不動產僅係信託登記為王惠玲所有,與王惠玲自有財產為分離之獨立財產,王惠玲就受託之不動產之地位有如「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之性質一樣,非可認王惠玲即為本件不動產之實際所有權人。故本件不動產之抵押權人與信託登記所有權人雖均為王惠玲,然王惠玲係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行使抵押權,而以受託登記之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可認已具備當事人對立性。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意見足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陳武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1年11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武田於106年11月6日簽發面額900,000元、到期
日未載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並於107年3月6日向債務人陳武田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清償,尚欠本金共9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陳武田已於106年11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登記予相對人王惠玲,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郵局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王惠玲及債務人陳武田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王惠玲及債務人陳武田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323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205│1909.00│10000分之104│└──┴───┴────┴────┴──┴────┴──────┘┌────────────────────────────────────┐│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3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58│臺南市歸仁區│臺南市歸│8層樓房│77│77│平│鋼筋│10│平│全│││14│許厝里仁愛北│仁區歸仁│鋼筋混凝│.9│.9│方│混凝│.9│方│││││街70號6樓│北段1205│土造│7│7│公│土造│7│公││││││地號││││尺│││尺│部│├──┴─┴──────┴────┴────┴─┴─┴─┴──┴─┴─┴─┤│共有部分:歸仁北段584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1││共有部分:歸仁北段584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