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94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 律師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4月10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且分別於同年7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延長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竊盜、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而本院認定被告為多件加重竊盜、詐欺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且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