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949號聲請人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復為本法第2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其聲請自非適法,爰依前開規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