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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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216號債權人聯賓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勝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所載為105年12月31日,惟聲請狀附件所載退票日則為106年1月3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