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震烽 相對人即債務人澄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俊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支票未有利率之約定,是聲請人利息之請求逾年息6﹪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