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消債補字第2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東衡吳俊夫 代理人 王慧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附表: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二、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0年12月12日至││105年12月12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六、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其租期僅至104年12月31││日止,如有最新租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七、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請說明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為何未列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但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0298號執行命令中卻明列上開債權人││之債權。││③請說明聲請人於104年4月10日為何領有身障補助1900元,其││後是否仍繼續受領,如未受領,原因為何?│├───────────────────────────┤│八、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103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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