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家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字第71號上訴人 吳立理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上訴人 吳思遠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 律師複代理人 林靖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就婚前財產、他方為減少自己就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故意處分財產或自己處分財產非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等爭議,如欲聲請調查證據,請於10日內提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秀蘭
法官陳君鳳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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