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0號聲請人翁○○住屏東縣○○鄉○○街000巷0號代理人 林少尹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關於○○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免徵聲請費;○○○○○○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各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有關○○○○○○○部分,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因此,本件調解聲請費用為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鄭珮瑩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補 字第 50 號裁定(113.02.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調 字第 6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