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38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凌雅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參萬陸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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