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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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周宥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與第三人 王睿煜 、第三人 管紫姈 於
108年3月20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713,000元,並簽發本票1紙為據,到期日為108年7月2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其後由相對人周宥汝於108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3月17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詎債務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於前揭到期日屆至後提示僅支付
其中部分外,其餘1,475,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1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周宥汝、債務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恆春鎮│大潭││349││0│10│53.49│10000│││││││││││││分之50││├──┼───┼────┼──┼──┼───┼─┼──┼──┼────┼───┼─────┤│002│屏東縣│恆春鎮│大潭││350││0│2│16.88│10000│││││││││││││分之50││└──┴───┴────┴──┴──┴───┴─┴──┴──┴────┴───┴─────┘┌──────────────────────────────────────────────────────────┐│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79│恒公路16號9樓│大潭段349地號│鋼筋混凝土│九層30.23,總面積30.23││全部│共有部分大潭段16││││之2││造、十二層││││0建號,4305.11平││││││樓房││││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