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3788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竊佔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0801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7日以97年度易字第3788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芳華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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