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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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會貴上列被告竊盜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會貴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