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 簡子超 (即 簡厚仁 之繼承人)代理人 簡陳富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246│├──┼────────────┼────────┼──┼──┤│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