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00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李添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