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玲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件:
(一)聲請人之財產目錄,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二)聲請人 陳明 曾獲基金會補助款、租屋補助款,除上述補助外,本人及其子女有無領取其他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陳明每月領有租屋補助款新臺幣(下同)4,5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及房屋租賃契約。
(四)請說明聲請人與前夫、子女目前關係?本人有無受扶養,或支出扶養費等情事。
(五)聲請人應提供本人、子女及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前1年內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六)聲請人應陳明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其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目前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表(包括膳食、日用品、醫療、全民健保、勞保、水費、電費、瓦斯費、房租等)及其計算標準,聲請人應盡可能提出最近2年完整證明文件或單據按月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八)聲請人應提供以聲請人本人、子女及母親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九)聲請人應提供本人及子女歷年全部國民年金保險(若有)、歷年全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十)聲請人陳明曾與債權銀行協商後,經清償一年餘,因罹患憂鬱症及重肌無力症致無法工作而毀諾,惟聲請人應具體說明依前開協商之條件已繳納期數,自何時開始毀諾,若有證明資料並應提出。
(十一)聲請人陳明最近兩年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為108,000元,惟聲請人最近兩年之收入,除租屋補助款外僅餘11,700元,請說明聲請人如何維持上開生活必要支出,是否有其他收入尚未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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