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羅清福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9,69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