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47號上訴人益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黃立心 律師 郭桓甫 律師被上訴人 林建生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位所示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判決內容」欄位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7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許容慈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表┌──────┬──────────┬──────────┬───────────┐│應更正部分│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判決內容│本院更正之理由│├──────┼──────────┼──────────┼───────────┤│主文欄第四項│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詳如後述。│││新臺幣26萬3,574元,│新臺幣26萬6,202元,││││及其中新臺幣24萬9,53│及自民國109年7月25日││││4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息。││││之利息。│││├──────┼──────────┼──────────┼───────────┤│主文欄第六項│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詳如後述。│││計新臺幣9,375元(第│計新臺幣9,375元(第││││一審新臺幣3,750元、│一審新臺幣3,750元、││││第二審新臺幣5,625元│第二審新臺幣5,625元││││),由上訴人負擔新臺│),由上訴人負擔新臺││││幣6,562元,餘由被上│幣2,813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訴人負擔。││├──────┼──────────┼──────────┼───────────┤│第13頁第15至│原判決既經部分廢棄,│原判決既經部分廢棄,│⒈上訴人已給付程序費用││25行(事實及│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735元、執行費用2,8││理由欄)│395條第2項之規定,聲│395條第2項之規定,聲│30元,故以上訴人勝訴│││明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本│明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本│比例10分之7計算之結│││金24萬7,560元(計算式│金24萬7,560元(計算式│果,應分別得請求被上│││:35萬元-10萬2,440元│:35萬元-10萬2,440元│訴人返還2,625元(3,7│││)、程序費用1,125元、│)、程序費用2,625元、│35×0.7)、1,981元(│││執行費用849元(以上│執行費用1,981元(以│2,830×0.7)。│││訴人勝訴比例10分之7│上訴人勝訴比例10分之│⒉承上,上訴人得請求被│││,計算應負擔程序及執│7,計算應負擔程序及│上訴人返還之數額應為│││行費用)、利息1萬4,0│執行費用)、利息1萬4│26萬6,206元(包含本│││40元【計算式:(35萬│,040元【計算式:(35│金24萬7,560元、程序│││元-10萬2,440元)×4│萬元-10萬2,440元)│費用2,625元、執行費│││14日÷365日×5%≒1│×414日÷365日×5%│用1,981元、利息1萬4│││4,040元】,合計26萬3│≒14,040元】,合計26│,040元),及自109年7│││,574元,及其中24萬9,│萬6,206元,及自109年│月2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534元(包含本金24萬7│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560元、程序費用1,12│,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5元、執行費用849元)│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及自109年7月25日起至│,應予准許,逾此數額││││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之部分,則屬無據,不││││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准許。││││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部分,則屬│││││無據,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