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王湄雙 被告 呂松翰 (原名: 呂宗陳 )
李淑娟 李淑玲 陳玉蓮 李建宏 金濟民 陳浩程 (原名: 陳炯賓 ) 陳振琳 陳逸宏 張惠如 林恬嘉 李信甫 鄭朝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 金重易 字第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呂松翰等人於本院102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被訴詐欺一案,就原告王湄雙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之判決,依上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