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5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94年7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2月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572,382元(其中本金為545,768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26,614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2月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8502號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9年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45768││││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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