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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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宏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遠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光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