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 杜喬治 即PAPPALARDOGIORGIO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
紀培琇 律師 柯萱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玉宝敬 即OKBOKYUNG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