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43號原告 謝宏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達威 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陳達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