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462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及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每月按參仟元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