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聲請人 戴妲 上列聲請人戴妲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股票(股票號碼:078NX00000000)一紙,求為准許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9年9月29日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18日送達聲請人,至今仍未補正,自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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