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理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理銘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理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呂理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25日│106年10月21日~106年│106年11月9日││││1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39號│第25975號│字第7287號│├───┬────┼──────────┼──────────┼──────────┤││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198│107年度桃簡字第2509│107年度桃簡字第227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5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6日│├───┼────┼──────────┼──────────┼──────────┤││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198│107年度桃簡字第2509│107年度桃簡字第2276││││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15日│107年12月17日│107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384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7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782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28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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