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禪廚小吃店法定代理人 邱靖傑 被告 葉建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3,546元【計算式:103,165元+113年4月16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12日之利息381元=103,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家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