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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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169號債權人 徐彩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朱重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朱重嘉身分證字號「P」0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朱重嘉(住○○市○○區○○○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朱重嘉借款新臺幣1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朱重嘉所有。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朱重嘉之釋明資料。㈣陳報本件債務是否有約定清償期?若有約定,請陳報約定清償日期為何?㈤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㈥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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