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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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02號聲請人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治宏 代理人 洪安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益達先進科│玉山商業銀│106年4月5日│314,213元│DA0000000││││技有限公司│行北新莊分││││││││行│││││├───┼─────┼─────┼──────┼─────┼─────┼──┤││甲蟲興業有│第一商業銀│106年5月5日│366,904元│JA0000000│││2│限公司│行連城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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